*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0日)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切实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
(1992年2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1日公布施行)
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
《条例》)以及中共江苏省和八届四次全委会的精神,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条例》,以及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的农民负担项目和收费标准,要限期清理。清理工作首先要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做起,自上而下,边清边改,该取消的取消,该削减的削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依法加强对农民负担问题实施监督,把此项工作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对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检查督促。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
《条例》规定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为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加强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监督管理。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都应当根据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合理从紧等原则,按照国务院
《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坚持定项限额,一年一定,分户立帐,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追加。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禁挪用和无偿调用。当年的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