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人才流动中人事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通知
(沪人〔1997〕43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上海市人才流动中人事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人才流动中人事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人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和《上海市人才流动中人事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为:拟作出吊销《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或者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市、区、县人事局(以下称人事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人事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由该机关组织听证。
第四条 听证应由人事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作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民或者法制工作人员担任。听证设主持人一人,听证员一至二人,书记员一人。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
(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人事行政机关内部承办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人事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