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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等电影交流活动的,举办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管理费)
  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按时向市广电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缴纳办法,由市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市广电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检查)
  市广电局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对电影发行、放映活动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广电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10倍以下的罚款。
  (二)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三)不执行国家电影行政部门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
  市广电局可以将本办法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市影视音像管理处行使。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出售电影票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滞纳金)
  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由市广电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自滞纳之日起按日收取应缴管理费5‰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广电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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