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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取得电影片发行、放映许可后,应当与相关的当事人签订发行、放映合同。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不正当竞争)
  电影发行单位不得限定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片来源,不得限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电视台放映电影片的要求)
  电视台放映电影片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产电影片的放映)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每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总和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外语原版电影片的放映)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放映外语原版电影片的,应当在售票处的醒目位置和宣传广告、电影票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七条 (放映场所、场次与开映时间)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在售票处的醒目位置和电影票上注明放映电影片的场所、场次和开映时间,并按照注明的放映场所、场次和开映时间放映电影片。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片的场次、间隔时间和插映广告的时间等要求,由市广电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票的监制)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由市广电局统一监制。
  第二十九条 (票价的限定与标注)
  电影票价的最高限额,由市广电局会同市物价部门根据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等级或者放映场所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条件予以确定,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必须执行。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在售票处的醒目位置和电影票上注明电影票价。
  第三十条 (营业报表)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月将记录放映电影片的片名、场次、观众人次、票数收入等情况的营业报表,报送市广电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的维护)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三十二条 (电影交流活动的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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