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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发行单位的定义)
  电影发行单位是指为电影放映单位有偿提供电影片的单位。
  第八条 (发行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有熟悉电影发行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电影发行管理制度;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放映单位的定义与分类)
  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拥有电影放映设备、从事电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胶片规格电影,环幕电影,动感电影和其他形式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职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
  第十条 (放映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放映场所,其中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结构和安全、消防、卫生、通风等设施符合标准;
  (二)有符合技术标准的放映设备;
  (三)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市广电局颁发的放映人员合格证的放映人员;
  (四)有必要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证明;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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