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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1997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主管与协管部门)
  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市广电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影视音像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影视音像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广电局的指导。
  各级公安、工程、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发行、放映活动的原则)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宏观调控)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实行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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