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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全日制中小学,除假期外,每周至少应当举行一次升挂国旗仪式;在室外举行开学典礼或者毕业典礼,应当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举行升挂国旗仪式的,应当在开幕时举行。
  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时,需要同时升挂其他旗帜的,应当先升挂国旗。
  第十七条 (升挂国旗仪式的礼仪)
  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时,在国旗升挂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对国旗肃立致敬,可以同时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第十八条 (下半旗的规定)
  需要下半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旗的制作、发行和回收)
  国旗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制作、发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发行。
  国旗有破损、污损的,应当送交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由其统一回收。
  第二十条 (国旗的规格)
  制作、发行的国旗,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规格标准。
  第二十一条 (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人)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日常的保养维护。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管理范围或者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国旗的,各级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公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或者向各级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行政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制作、发行国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作、发行不合格的国旗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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