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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主要会议室应当插挂国旗。
  第九条 (升挂国旗的场合)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市和区、县举行大型庆祝活动,应当升挂国旗。
  第十条 (升降国旗的时间)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第十一条 (可以不升挂国旗的天气)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到下列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一)风暴、台风;
  (二)雨天、雪天;
  (三)其他影响国旗正常升挂的恶劣天气。
  第十二条 (升挂国旗的位置)
  单位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所属场所的大门入口、操场或者建筑物的制高点。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或者较高、突出的位置。
  国旗与两面以上其他旗帜同时升挂,其高度一致时,应当做到:
  (一)并排或者弧形排列时,国旗在中心位置;
  (二)纵排时,国旗在最前面;
  (三)圆形排列时,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第十三条 (悬挂国旗的位置)
  室外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国旗旗面门幅下沿应当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或者置于上首、中心的地位。
  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第十四条 (插置国旗的位置)
  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室内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者主席台两侧;室内有其他旗帜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室内插置式国旗的旗相可以垂直,也可以倾斜,但倾斜时旗杆与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20度之内。
  第十五条 (国旗的放置)
  桌上放置国旗,可以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者两旁,但不得被其他物品遮盖。
  第十六条 (升挂国旗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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