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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修改

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1997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管理。
  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
  第五条 (每日升挂国旗的场合)
  下列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机场、客运火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场所。
  第六条 (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单位)
  下列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市、区、县、乡、镇国家机关;
  (二)全日制学校;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
  两个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座院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第七条 (节日升挂国旗的单位)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或者插挂国旗;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或者插挂国旗。
  第八条 (插挂国旗的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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