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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暂行办法

  (九)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十)公司住所证明。
  第六条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申报的办理和审批工作由市体改委承担。
  第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立后,应当按《公司法》规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会议议程和选举结果等材料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以及发生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变更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作出决议,向公司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合并、分立,应当向公司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并、分立的申请书;
  (二)合并、分立决议和合并各方签订的协议;
  (三)合并、分立公告至少在报纸上登载三次的证明;
  (四)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发起设立的肌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增资扩股的间隔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二)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配售的股本金不超过原有净资产;
  (五)每股配售价格不低于本次配股前最新公布的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
  第十一条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资扩股,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资扩股的申请书;
  (二)增资扩股决议;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报表;
  (四)公司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应当在该公司设立的一个会计年度后,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择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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