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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失效]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5年以上经营货物道路运输服务的经历;
  (三)有经职业培训考核合格的业务受理人员;
  (四)为货主包装托运危险货物的,需有符合消防要求、3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仓库;
  (五)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规模和经营货物道路运输经历的证明;
  (三)停车场地证明;
  (四)车辆清洗、消除危险货物污染的专用设施平面图;
  (五)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单;
  (六)车辆行驶证及车辆设施情况表(其中受压罐(槽)车还应当有劳动部门发放的使用证及检验合格证书);
  (七)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的有关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八)有关的管理制度文本;
  (九)公安部门批准从事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质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文件;
  (十)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危险货物搬运装卸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搬运装卸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货物搬运装卸经历的证明;
  (三)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情况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单;
  (五)装卸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的有关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六)有关的管理制度文本;
  (七)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服务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场所证明;
  (二)经营货物道路运输服务经历的证明;
  (三)业务受理人员的有关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为货主包装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仓库设施平面图及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受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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