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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失效]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称区、县陆管所(署))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含危险货物搬运装卸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服务)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劳动、环保、民防、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含危险货物搬运装卸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
  市陆管处和区、县陆管所(署)的行政管理人员,可以进入相关的经营单位、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含危险货物搬运装卸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资质条件)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辆以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和5年以上经营货物道路运输经历;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车辆清洗、消除危险货物污染的专用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停车场地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有经职业培训考核合格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
  (七)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八)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危险货物搬运装卸单位资质条件)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搬运装卸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年以上经营货物搬运装卸的经历;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经职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装卸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装卸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六)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服务单位资质条件)
  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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