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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
 (1997年4月10日 沪府发〔1997〕14号)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促进本市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和重大关键技术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重点对象是: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急需填补的空白项目的人员;为行政管理部门所需,适宜担任顾问或从事咨询工作的人员;在紧缺专业领域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
  第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通过我驻外办事机构、海外华人社团等机构、组织,或通过各种工作领域和业务渠道,加强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信息。
  第四条 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为本市建设服务的方式包括:
  (一)聘请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担任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的高级职务;
  (二)聘请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三)邀请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
  (四)邀请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在高新技术或新型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五)聘请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在海外的本市企业、机构工作;
  (六)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在海外将他们学到的知识、掌握的技术、取得的专利、积累的经验和研究的成果等为上海服务;
  (七)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对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和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应当注重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并列出专项经费保证其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应当留出部分资金用于再引进。
  第六条 高科技园区应当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高科技企业提供有关创办企业、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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