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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注:本款中关于“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开业的前置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
  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办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批准的,发给批准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注:本款中关于“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开业的前置审批 ”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
  取得批准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注:本款中关于“制造、销售殡葬设备、殡葬专用品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开业的前置审批”、“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单位 (个体工商户)开业的前置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八条 制造、销售包尸袋、骨灰盒、墓用石制品、寿衣、花圈等殡葬专用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批准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的,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擅自扩大占地面积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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