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7日第69号公告发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陆上运输管理处(所)、汽车维修管理处(所)根据各自的职责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