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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1999年7月12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四号)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 每年5月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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