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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199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5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五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有欺骗、胁迫等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技术交易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没有或者伪造、骗取《技术交易服务许可证》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其伪造或者骗取的《技术交易服务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有欺骗、胁迫等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业、直至暂扣或者吊销其《技术交易服务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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