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处罚”修改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