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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作、分立、迁移、歇业或终止,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技术引进

  第二十六条 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工程技术人员,可以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活动。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包括有专利权的技术、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专有技术以及其它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优先引进下列新技术:
  (一)与哈尔滨市或者国内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新产品有关的;
  (二)对哈尔滨市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三)属国际或国内急需的;
  (四)有利于哈尔滨市或国内某个行业发展的;
  (五)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产品能外销、替代进口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引进技术:
  (一)许可证贸易;
  (二)技术协作;
  (三)合作生产或合作研制;
  (四)聘请专家任职;
  (五)进口技术资料;
  (六)其他允许的方式。
  第三十条 投资者可以在开发区内以技术作价入股兴办股份制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第六章 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在分之七十以上的,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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