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加快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由综合工业区和管理服务区组成。
第三条 开发区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中国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按照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遵循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协调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促进哈尔滨市工业结构调整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带动外向型经济发展。
第五条 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济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
鼓励国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出口创汇、先进技术、替代进口的内联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
第六条 开发区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供水、供电、供煤气、排水、通信、道路、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七条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
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