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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饮食业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饮食业应当对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自检,以保证每天所用餐(饮)具的卫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监测频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餐(饮)具消毒效果监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至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人每次2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至5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前处理间:指用于果蔬摘洗、肉禽类缓化、修割、清洗,水产品修理清洗的场所。
  洗消间:指用于餐具、饮具、容器的清洗、消毒的场所。
  凉菜间:指用于不经任何方式熟化,只经改刀调配即成食用成品的场所。
  主食制做间:指用于主食配料、制做、成形的场所。
  主食加工间:指用于成形后的主食,经熏、煮、烤、炸等熟化过程而加工成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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