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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饮食业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等十三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5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8号)


  《黑龙江省饮食业卫生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7年7月2日

黑龙江省饮食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镇宾馆、饭店、餐馆、饮食店等各种性质的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饮食业)。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经营规模,饮食业划分为以下5种类型:
  特大型:就餐座位在300个以上;
  大型:就餐座位在100至300个;
  中型:就餐座位在40至100个;
  小型:就餐座位在20至40个;
  小吃型:就餐座位在20个以下,无熘炒经营单一品种。

第二章 饮食业卫生要求

  第五条 饮食业的室内布局应当符合工艺流程卫生要求,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按比例设置的餐厅、灶房和辅助用房,并配有相应的更衣、盥洗、照明、通风、
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排放污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和足够周转使用的餐(饮)具、食品用工具、容器,做到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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