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
第四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群众的来信和来访,统一由省人大常委会的信访部门(以下简称信访部门)负责接待。
第四十五条 对于人民群众一般性的申诉和控告,信访部门可以转交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要受理人民群众的下列申诉和控告: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宪、违法事件;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违反法律的事件;
(三)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由它受理的其他申诉和控告。
第四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上条所列案件可作如下处理:
(一)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办事机构听取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汇报,进行一般性调查,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二)责成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并呈报处理结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四十八条 凡属省人大常委会转交或责成处理的案件,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和处理,并在限期以内呈报处理结果。
第九节 撤销职务
第四十九条 应予撤销职务的人员是指有严重违宪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已经丧失继续担任所任职务资格的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或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职务案。
第五十一条 撤销职务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可将撤销职务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有关的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专门委员会或有关的办事机构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就该案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征求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