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计划、金融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及劳务的项目、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是指农民每年依法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缴纳的公共积累和各项公益事业费。
村提留的项目:
(一)公积金;
(二)公益金;
(三)村社干部报酬;
(四)修建费;
(五)管理费。
乡统筹费的项目:
(一)乡村两级办学经费;
(二)计划生育补贴;
(三)义务兵优待金;
(四)民兵训练补贴;
(五)敬老院补贴。
第八条 农民人均年承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以法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乡统筹费不得超过2.3%。
乡统筹费严格执行定项限额,一年一定,统筹使用。各有关部门不得规定比例。
第九条 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公积金主要用于本村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屯道路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第十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本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和因公伤残人员的补助、合作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文化娱乐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一条 村社干部报酬主要用于村级半脱产、误工补贴干部和社主任的劳务补贴。报酬实行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村级半脱产干部定额补贴额不得高于本村中等劳动力收入水平;村级误工补贴干部和社主任的年人均补贴额不得超过本村半脱产干部报酬平均水平的30%。
村社干部具体补贴人数和标准经村民会议讨论,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工作量确定,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村社干部报酬之外设立的临时单项奖励金、保险金、养老金等,不得向农民统筹。
村护林员、防疫员、电工以及一些临时工作人员的报酬,由受益者合理承担,不得从村提留中列支。
第十二条 修建费主要用于本村办公室和校舍的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