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统计报表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为发挥其行政职能而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及汇总表(含电讯报表、软盘、磁带报表)和以搜集统计数据为主的调查提纲。
第二十四条 统计报表必须根据统计台帐或原始记录,按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表式、统计编码、分类目录计算方法、计量单位填写。
第二十五条 统计报表须经单位(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本单位(组织)公章后上报。
第二十六条 在报出统计报表二十四小时内,发现重大差错,必须立即向受表机关报告,填写《统计报表订正单》,并将订正的报表报出。统计报表在报出二十四小时后,如出现重大差错,由报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成立、兼并、合并、分立、更名或迁入我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件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登记,并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撤销或迁出的组织必须在批准之日后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件向原报送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撤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以搜集统计数据为主的调查提纲,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必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必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审批,重要的还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统计报表右上角应注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批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批准文号、备案日期和报表的起止时间。
第二十九条 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外,任何部门或组织不得擅自制发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提纲。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提纲,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废止。
第三十条 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如实、按期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错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篡改、伪造统计资料。
各单位(组织)的领导人不得授意、指使统计人员迟报、瞒报、虚报、拒报、篡改、伪造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