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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直机关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职工购房工龄折扣优惠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购房职工已婚,按夫妇双方工龄合并计算;
  (二)购房职工丧偶,按职工本人工龄和其配偶生前工龄合并计算;
  (三)购房职工未婚,按职工本人工龄计算;
  (四)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在校按规定学制学习期间,计算购房折扣优惠工龄;
  (五)购房人为烈士或因公死亡职工配偶、父母及二等乙级以上(含乙级)伤残革命军人和因公负伤四级以上(含四级)职工,其合计工龄不足65年的,按65年购房折扣优惠工龄计算;
  (六)离退休职工,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七)职工停薪留职、劳改、劳教时间,不计算购房工龄;
  (八)职工的工龄计算截止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现住房,享受折扣优惠。具体的优惠标准由省直房改办每年确定并公布。暂按负担价的5%折扣优惠,以后逐年减少,至2000年取消。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给予优惠。具体标准由省直房改办根据有关规定测定执行。按1995年测定,一次付清的房款给予减免20%的优惠。
  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部分,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按规定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五章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产权

  第二十二条 购房人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及继承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共有,购房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收益权、有限处分权和继承权。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各自拥有的产权份额,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以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租用权。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出售收入归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收入,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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