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均年收入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高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
(二)人均年收入一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如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成本价。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
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测定公布一次。按1995年度测定出售新建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宅每平方米成本价为860元;标准价为526元,其中负担价为322元,抵交价为204元。
第十一条 以成本价购买旧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为2%;以标准价购买旧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为1.5%。
出售公有住房折旧年限为30年,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后确定成新。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成新、结构差价、地段环境差价、居室朝向差价、楼层差价、室内设备差价、室内装修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售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
成本价售房实际价格=[(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六项调节因素-成本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性付款优惠折扣率)
标准价售房实际价格=[(标准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六项调节因素-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性付款优惠折扣率)。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实行标准价或成本价,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超出住房控制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
第四章 公有住房出售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优惠,具体优惠标准由省直房改办每年测定一次并公布执行。按1995年的工龄折扣优惠标准为每一年工龄折扣3.14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