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机关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直机关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单位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房改办)负责统一管理省直机关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工作。
第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平等、自愿、公平、合法和先评估后出售,对新建和腾空的先售后租的原则。
第二章 公有住房出售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凡省直机关单位的公有住房,均可以出售给职工,但下列住房不得出售: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有争议的住房;
(二)近期城市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住房;
(三)四成新(含四成新)以下的住房;
(四)主要街路两侧的铺面房和主要街路两侧易改为铺面房的住房;
(五)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六)独立庭院式住房;
(七)省直房改办确定的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五条 凡具有省直机关单位所在城市户口的居民,均可申请购买省直机关单位的公有住房,男女职工均享有购房权。
第六条 以户为单位,每户只允许购买一次,不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省直机关单位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应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的职工。
第七条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
第三章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户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本栋住房总建筑面积÷本栋住房总使用面积)
第九条 出售公有住房按居民家庭收入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