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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6月1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难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实行统一规划、综合管理和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运政、养护、通讯监控、经营、服务、收费、还贷等管理工作,清障按现分工暂不变,具体管理职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省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处理和违章行为处罚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调整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非法拦截车辆。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禁止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铁轮车上高速公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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