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听取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延期举行听证的决定: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中止举行听证的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