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6月1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申请,以听证会的形式,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公安部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六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是否要求听证,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之权利后3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即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15日内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