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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修正案(199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犬类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现发布《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战月昌
                                                  1996年8月26日

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犬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修正案

  一、第十一条一款修改为:本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的食用犬实行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工作由吉林市牲畜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第十一条二款修改为:定点屠宰户购进食用犬后,必须实行笼养,并在五天内宰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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