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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一)拥有一定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具有一定的注册资金;
  (三)固定的场地和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房舍;
  (四)生产过程所必须具备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五)相应的检验设备、仪器和计量器具;
  (六)保障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需开办食品生产企业的,须向县(市)、市食品生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其它审批手续。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和新产品开发的,须报食品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其产品须经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由市食品生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食品生产准产证》。
  企业须按《食品生产准产证》规定的产品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第九条 市食品生产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对《食品生产准产证》进行年检。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须分别设置原料库、生产车间、产品检验室、成品库和工具库。
  生产车间内应设更衣室、流水洗手处,配料间、制作间、成品间须分设。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制作生产工艺流程图,制订技术操作规程或操作要点。工艺流程应符合食品生产要求,工艺不得倒流或交叉。
  第十二条 生产食品所用原辅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制定环境、人员、车间、工艺、原料、产品、保管等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门的质量和卫生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须接受当地卫生检验部门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验。
  第十六条 产品包装须严格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食品标签须印有《食品生产准产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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