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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的标题、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第十九条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0日)废止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8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战月昌
                         1996年8月19日

           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行业的管理,维护食品生产秩序,保障食品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指各种直接供人们食用的食物和饮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制作食品的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食品工业局是全市食品生产的行业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食品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对全市食品生产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生产规模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和开工验收;
  (四)负责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定产品质量标准;
  (五)负责指导市、县(市)食品协会和各食品专业协会,各县(市)食品生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管理。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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