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八)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市城建、土地、环保、公安、卫生、民政、邮电、电业等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均有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遵守本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物业管理的民主自治组织。
  第八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在入住率达到60%以上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单位召集产权人和使用人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第九条 管委会按下列规定组成:
  (一)管委会成员一般由5人至15人组成,分别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派出所、居委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其中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在管委会委员中的比例不得低于60%;
  (二)管委会委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担任;
  (三)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产权单位在管委会委员中协商提名,由管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四)管委会设执行秘书1至2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五)主任和执行秘书为专职,可享受适当补贴,其它委员为义务兼职;
  (六)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管委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小区物业管理目标及居住公约;
  (二)决定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住宅小区管理、维修、服务的重大措施。
  第十一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监督;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