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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

  各级供销全作社理事会正、副主任由同级理事会选举产生。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正、副主任的选举、调动应当报上一级社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设监事会,监事会为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由政府有关经济部门负责人、社员代表和专家组成,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正、副主任由同级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理事会的理事及其办事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对供销合作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政府委托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对理事会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六)提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供销合作社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供销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安排国家法律允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确定适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经营方式、经济责任制形式和分红办法;
  (三)拒绝非法要求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
  (四)参与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对上一级供销合作社进行监督;
  (五)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将集体财产量化到个人。
  (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为农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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