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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

第四章 供销合作社的机构设置

  第十九条 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5年。社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代表提出请求时;
  (二)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其他应由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社的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社员、社员社的代表出席社员代表大会,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报告、议案和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出席上级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审查批准理事会对代表提案的处理意见;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其决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监督检查企业经营管理;
  (三)决定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和组织管理;
  (四)维护供销合作社财产,代表供销合作社签订合同或协议,协调各方面经济关系,决定财产的租赁、购置、转让或抵押;
  (五)办理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是供销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社员(社员社)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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