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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

  (一)自主决定入社和退社;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购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出售农副产品,获得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四)分享股金利息和红利;
  (五)参与供销合作社的管理,对供销合作社工作进行监督;
  (六)拒绝对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不合理摊派;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二)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
  (三)执行供销合作社决议;
  (四)维护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社员要求退社可以向供销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供销合作社应当在年终决算后为其办理退社手续,并将股金、股息和红利一并付清。

第三章 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

  第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自下而上分设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基层供销合作社由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直接入股设立。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由下一级供销合作社以社员社的身份自愿入股,自下而上逐级建立。
  第十四条 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联合社应当为社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应当为基层社服务。联合社对社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责任。
  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可根据需要设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本级社授权使用的全部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六条 新设立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经上一级社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同一联合社下的供销合作社合并、分立应当由本级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由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事由出现;
  (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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