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决算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草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年度内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及收效情况;
(四)预备费使用情况;
(五)超收部分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对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并提交有关材料。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同时提交决算草案及有关的详细材料。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应提交编制说明、决算表等有关材料,并同时提交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专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专门调查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改变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或者擅自截留、占用、挪用预算收入的,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擅自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收入的,由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并由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