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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第七条 预算草案应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得列赤字。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贯彻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的原则;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不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统筹兼顾,在保证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适度增长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预备费应按国家规定比例结合当年实际设置。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派员提前介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及时了解预算草案编制情况。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并同时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编制说明、预算表等有关的详细材料。
  第十条 预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草案遵守执行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草案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的情况及收支依据;
  (三)预算收入适度增长及应列尽列情况;
  (四)预算支出结构情况;
  (五)预备费设置情况;
  (六)上年结余资金支出安排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应提交预算表等有关材料。
  预算草案及预算表等文件材料,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提交大会筹备处。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并作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全体代表审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决议中同意的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一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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