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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吉林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由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5月30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7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旅行。

                           1996年8月8日
             吉林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批监督,规范审批监督程序,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预算年度市本级预算的审批监督。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协助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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