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29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1993年5月8日吉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要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之前,一律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七条 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
  第八条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免白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九条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