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3月25日)修改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
 (1988年3月1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8日吉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于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白城地区办事处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