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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版管理条例

  (二)未取得发排单、付印单或出版物印制许可证而委印、承印出版物及增加委印数量的;
  (三)报刊社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摊派资金、搞有偿新闻及用报刊号出版图书的;
  (四)擅自办理相型造货或出版业务的。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各项中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新闻出版(文化)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没收非法及违禁的书报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查封、取缔、吊销证照,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编辑、印刷、复录、发行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
  (二)擅自从事书报刊及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及未按规定渠道购进书报刊的;
  (三)被通知停止发行的书报刊,经营者拖延、截留、转移或不按要求清点退货及强行推销、滥摊派书报刊的;
  (四)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书报刊及加价、搭配出售书报刊的;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处罚机关的处罚决定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的,按日收缴5‰的滞纳金,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单位受罚款项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执行,个人受罚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第五十七条 因出版发行部门的过失,给经营书报刊或音像制品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出版发行部门赔(补)偿或承担。
  第五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书报刊及音像市场管理费的收取办法及行政罚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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