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失效]

  (三)组织指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协调各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决定或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共同职责是:
  (一)对所属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二)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内部守则或村(居)民公约;
  (三)调解内部纠纷;
  (四)帮教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
  (五)组织所属人员开展创建“五好家庭”活动;
  (六)参与维护所在地社会治安秩序。
  第七条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及时惩处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制约,严格执行法律。
  任何单位和公民对违法犯罪活动都有义务进行举报,积极配合和支持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八条 防范和打击走私、贩私活动,由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第九条 依法打击和查禁取缔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种植吸食贩运毒品和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部门主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卫生部门负责对吸食(扎)毒品人员和患有性病人员的监测、检查和组织治疗工作。
  第十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指导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都应当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的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主管,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予以配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