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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失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和维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时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七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制定本地区年度绿化计划;
  (三)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城市绿化工作;
  (四)负责城市绿化先进单位资格审核工作;
  (五)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绿化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以栽培植物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布局合理、建设适度。
  第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绿化建设。具有专用绿地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其中有专用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绿化规划要报当地园林管理机构备案。
  单位和个人要利用本单位或个人的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种草、栽花,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必须按本条例规定进行绿化建设。新建生活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改造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批准的零星插建单位建筑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必须按规划建立供居民游憩的公共绿地。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标准,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交纳易地建设城市绿地资金。其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建设规划时,应按前款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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