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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失效]

  第五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按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至5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挖砂取土、开山采石的,责令限期治理,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每平方米5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变更后,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补办手续,并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必须全部退还,并处以非法占用额30%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滞交一日加收3‰的滞纳金。
  各项罚没款,上缴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侵占或弄虚作假获取征地招工、农转非指标的,一律清退。对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或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触犯刑律的当事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土地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违法审批给工作造成损失,或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贪污财物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执行。
  农村居民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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