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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失效]

  征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可以按人均占有耕地转非,按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转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国营农场使用的土地,参照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耕地,须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耕地面积。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由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农户投入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可将被征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5%,补偿给承包者:
  (一)旱田改水田或菜田的;
  (二)坡地变梯田的;
  (三)新开垦的耕地。

第六章 农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乡村建设及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及居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城市规划。
  第三十八条 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省实施办法》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乡办企业或非农业户兴办工商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按照《省实施办法》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要占用非受益单位集体土地的,须由乡人民政府在就近调剂相应的土地给被占地单位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一条 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抵押。
  第四十二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要坚持实行计划管理,用地标准按《省实施办法》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使用耕地的,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和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翻建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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