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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失效]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地价评估等地籍地政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承办全市国家建设征地、乡镇企业占地、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审批工作,代表政府同国有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五)检查监督全市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
  (六)负责查处全市城乡较大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处理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
  (七)负责全市有关土地管理费用的收缴。
  县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本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 全市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七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由县人民政府确认其土地所有权,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由县人民政府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水面使用权的确认,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国有土地使用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及由于企业兼并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改变的,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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