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27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4日)废止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
(1993年10月28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26日辽宁省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
《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并重、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第四条 市、县(含自治县、顺城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及本级人民政府所辖单位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含镇、民族乡,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拟订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